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梓潼县许州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西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礼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成荣,男,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梓潼县许州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富,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梓潼县许州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受理费、借款共计17116元;2.村道建设工程款115000元;3.执行费1882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1.梓潼县许州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春节前向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16元;2、剩余的112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至国家补助资金批下来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0725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