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蒋清明),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4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西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205650234B
法定代表人:王礼昌。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支付工程款194918.56元及相应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186元、执行费2842元。在执行过程中,绵阳兴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时效异议,因异议处理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725执恢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