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蒋清明),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4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梓潼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厚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梓潼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支付工程款194918.56元及相应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186元、执行费28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梓潼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名称发生变更,不方便执行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5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