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区园艺南路6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彭顺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7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董事长。

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