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范东、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恢复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5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区园艺南路6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彭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代码91510703582253175。
法定代表人:刘浩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范东,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范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范东、***、***银行存款4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汤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聪
书 记 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