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范东、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恢复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5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张永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码91510703582253175。
法定代表人:刘浩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范东,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范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首次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19)川07执807号]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经济开发区红桥路2号“领地·天屿”项目部分商业用房(4栋1楼3号、10号及1-2楼11号,6栋1楼8号、10号、11号,7栋1楼1-4号及2楼1-4号)。在恢复执行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对上述商业用房公开拍卖。经过公开拍卖,6栋1楼8号房屋(房屋唯一号:4704400)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501481元。申请执行人智程公司申请以6栋1楼8号房屋按流拍价501481元抵偿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经济开发区红桥路2号“领地·天屿”项目6栋1楼8号房屋(房屋唯一号:4704400)按权利现状作价50148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该房屋的权利现状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在上述房屋具备不动产初始登记条件后,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