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张永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远,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码91510703582253175。
法定代表人:刘浩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范东,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范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首次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19)川07执807号]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经济开发区红桥路2号“领地·天屿”项目部分商业用房(4栋1楼3号、10号及1-2楼11号,6栋1楼8号、10号、11号,7栋1楼1-4号及2楼1-4号)。在恢复执行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对上述商业用房公开拍卖,买受人何春艳(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1********)以1973994元的最高应价竞得4栋1-2楼11号商业用房(房屋唯一号:4708588)。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买受人何春艳按被执行人绵阳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红桥路2号“领地·天屿”项目4栋1-2楼11号(房屋唯一号:4708588)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权利现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春艳时起转移。
二、在上述房屋具备不动产初始登记条件时,买受人何春艳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