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通重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4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中通重型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27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通重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通重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