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南路537号10层09。
法定代表人:冯志。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
被执行人:商德洪,男,1969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和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和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112民初5725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给付375614.80元。
本院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商德洪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三亚房屋予以查封,已向首封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另查明,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和技术有限公司375614.8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