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营业场所:绵阳市警钟街63号。
负责人:陈晓玲。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23934457)。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
被执行人:商德洪,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商德洪、***名下的房屋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尚德洪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房屋。因抵押权价值过高,不易处置,待抵押权利人处置后参与分配。除上述房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执行到位7269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德洪、***有义务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