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4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
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9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截至2020年12月5日,本案本次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益鹏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