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9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