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尚德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信息、住所地情况进行了查询调查。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川B2××××、川B1××××、川B5××××、川B5××××车辆,川B2××××车辆。本院他案已处置川B2××××江铃牌汽车,成交价为49991.65元,扣除该车辆的抵押权力价值4588.38元,剩余金额45403.27元。因本案是该车辆的首查封,故应分得案款45403.27元。其他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现因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4月19日,已执行到位45403.2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