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某某与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生于198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钻维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047号裁决确定,钻维通信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65562.22元、***垫付的税款17011.89元、仲裁费6750元及利息等。钻维通信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972**号车辆予以查封。现查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2020)川07执恢555号之二裁定确定该案涉车辆所有权已归赵文武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972**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汤 显
审判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