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生于198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钻维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047号裁决确定,钻维通信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65562.22元、***垫付的税款17011.89元、仲裁费6750元及利息等。钻维通信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972**号车辆予以查封。现查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2020)川07执恢555号之二裁定确定该案涉车辆所有权已归赵文武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972**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汤 显
审判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