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某某与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生于198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商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钻维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046号裁决确定,钻维通信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6700元、仲裁费1015元及利息等。钻维通信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查询和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ST0**、川B196**、川B198**、川B200**、川B162**、川B518**、川B532**、川B570**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止),未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钻维通信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小东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