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3执1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福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劳人仲案[2018]55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确认的由被执行人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5084.08元、经济补偿5084.08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信息进行查控,进行了住所地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传唤,其表示公司有应收工程款,可以收回来处理案件。本院已对钻维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对查询到的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为川B×××××、川B×××××的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截止2019年12月10日,已执行到位工资金额5084.08元。本院已依法将绵阳钻维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通知其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绵劳人仲案[2018]55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