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21执保42号
申请人: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晓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孝巷16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20)川0821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绵阳华明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收林权转让款100000元。执行中查明案外人绵阳华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搬离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无法查找该公司实际住所地,未能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文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