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2068号
原告: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总孝巷16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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