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

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2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晓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总孝巷16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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