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翠祥。
委托代理人:吕斌。
被执行人: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勇。
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95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