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曾翠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683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13006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工程材料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00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代垫诉讼费1721.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2019)川0683执7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60.00元(未含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