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执1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翠祥。
委托代理人:吕斌。
被执行人: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勇。
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8078.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65.10元。后第三人陈廷华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主张其才是上述52665.10元的实际所有人。在本院还未对其异议作出处理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陈廷华自行达成了对上述52665.10元的分配协议:由申请执行人分配其中的10000.00元,扣除执行费665.10元、诉讼费1030.00元后由陈廷华领取余款4097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