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兵,男,汉族,***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
本院在执行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兵的银行存款23372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