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兵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683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三会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兵,男,汉族,***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木桥巷**号。
绵竹市东佳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3727.43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6500.00元,现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