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2063-1号
原告: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西二道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系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明,系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阎荣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健,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齐,女,汉族,住辽宁,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鞍炼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鞍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阳胜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鞍炼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人民陪审员 谭 娜
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