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

***、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67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水泉村108号,身份证号:210711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超,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9-44号。
法定代表人:邸柱。
原告***诉被告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森
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
人民陪审员  张久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薛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