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

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396号
原告申请人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阜新市新邱长营子镇长营子村六组。
责任人:吕术良,系经营者。
被告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944号。
法定代表人:邸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新市新邱区新星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182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檀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 峰
书 记 员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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