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

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9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四桶村。
被执行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9-44号。法定代表人:邸柱。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37元。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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