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四桶村。
被执行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9-44号。
法定代表人:邸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