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

**、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箭,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一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秦航,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9-44号。
法定代表人:邸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锦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辽07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及第三人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辽07民终181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4元,减半收取13,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彬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王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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