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1446号
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梨园路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565654220D。
法定代表人:谢强。
被告:内江市豪盛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玉溪路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8554K。
法定代表人:曾卫。
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豪盛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8元,由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雪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