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10842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铁岭公路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59元,减半收取453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