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24执57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79767600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1224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辽1224执5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