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24执571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79767600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1224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辽1224执5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