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0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龙鑫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龙鑫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1)龙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龙鑫工程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03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