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497号
原告:广东维世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富马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WJQM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13组(东宝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1XAH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维世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维世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维世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