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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2执6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13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鄂08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