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2执6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13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鄂08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