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842号
原告:山东宅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30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K27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1XAH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宅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宅安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宅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