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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876号 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