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876号
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萨莱玛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