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市政工程处

申诉人某某与被申诉人辽阳县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立一民抗字第00054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辽阳县市政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行)监(2014)21000000347号民事抗诉书,认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姜丽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