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3831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镇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萍萍,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
申请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7日,我院作出了(2019)川1304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8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800000.00元的冻结(账号为44×××1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小华
人民陪审员 张恒国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