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异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镇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周。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川1304执91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系正当行使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邱 媛
审 判 员 胡浪涛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