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3831号

申请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镇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萍萍,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

申请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万元。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小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