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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恢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金。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7日恢复立案受理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仅少量存款,已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本院作出的(2019)川1302执恢522号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充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及应收工程款共计640万元,现暂不便处置。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5451908.13元,已实债权金额130579.92元,未实现债权金额5321328.21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鲲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