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金,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9年7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应冻结2228697.5元,实际冻结0元。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同时,从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平名下有川R×××××东风牌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前往南充市车辆管理所查封此车辆,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作金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2228697.5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2228697.5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