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执2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驻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作金。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5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川1302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