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龙吟路56号1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与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138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