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龙吟路56号1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龙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肖霄,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依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申请人和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