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2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执行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6010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