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执异19号
申请人: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华桥钢材市场交易B区1116、2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怀南刚才物流城A2栋214-218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1]***字第978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能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有大额到期债务未能予以清偿,申请人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后,于2022年8月19日与***能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基于[2021]***字第978号调解书享有的对被申请人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并将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同日,***能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该笔债权已全部转让给了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让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仲裁调解书的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怀化市圣丰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